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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年度第2次「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

主旨:轉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本(104)年度第2次「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自即日起至104年5月15日止受理申請,敬請協助公告並鼓勵所屬同仁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貿局104年4月21日貿展字第1040250298A號函辦理。
二、補助種類:凡符合本年度在臺灣辦理「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或第4款規定「舉辦國際展覽」或「舉辦國際會議」及第12款規定「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推廣或爭取階段」之計畫,得向該局申請補助。
三、補助優先順位:
(一)未獲該局補助辦理本年度第1次公告「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申請者:為第一優先補助順位,每一申請單位可於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之爭取、舉辦或推廣階段中擇1階段提出1項申請計畫。
(二)已獲該局依本年度第1次公告「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核定補助且獲補助1項申請計畫之業務申請者,可就下列補助順位再提1項申請計畫:
1、申請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於爭取階段補助者,為第二優先補助順位。
2、申請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於舉辦階段補助者,為第三優先補助順位。
3、申請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於推廣階段補助者,為第四優先補助順位。
四、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本年5月15日止。
五、經費來源: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捐助會展相關公協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經費,如本項經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2個月仍有結餘時,將就結餘款及優先順位依序核定補助額度予本次申請單位。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
七、線上申請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本年度已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之問題,可電洽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協助,聯絡電話:02-23920788。
八、注意事項:
(一)本次補助經費需視本年度捐助會展相關公協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於會計年度結束前2個月仍有結餘時,就結餘款按前揭事項三之優先補助順位核配,任一順位結餘款核配完畢,若仍有剩餘則進行下一順位核配,若無剩餘結餘款即不再進行下一順位核配;如有必要時將依實際申請狀況比例調整,故請各申請單位審慎評估後再提出申請,若無結餘款時仍有未獲配之可能。
(二)第2次提出申請之會議及展覽不得與第1次獲得補助之會議及展覽重複。
(三)本次公告受理截止後將召開審查會,就補助對象、補助計畫進行審查通過後,列為本案本年度結餘款之優先補助對象及計畫,本次申請之計畫確切之核定補助金額需俟會計年度結束前2個月確定,屆時若無結餘款則不予補助。
(四)列入優先補助之申請計畫除核銷日期及提交出國報告書於國貿局核定補助金額(約於本年10月份)後1個月內提出外,其餘仍請依補助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國際會議定義係指與會人員來自3個國家或地區(不包括會議主辦國)以上及總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含會議舉辦地主國),且外國人數須達與會人數之30%或50人以上之會議。
(六)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七)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捐)助金額,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50%。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50%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
(八)國際會議於推廣階段之補(捐)助範圍,以至少定期於3個國家以上輪流舉辦者為限。
(九)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核銷時,如核銷文件不全者,經國貿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請其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將不予核銷。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國貿局核定補助後執行前,將計畫名稱、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
(十一)為廣為宣傳臺灣會展產業並充實MeetTaiwan網站內容,受補助單位必須同意國貿局委辦單位之採訪或廣宣補助計畫之相關內容。
(十二)前揭補助辦法及「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辦(捐)助原則」已建置於國貿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基本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基本法規」),請自行下載參閱。

承辦單位:產學營運及推廣教育處
承 辦 人:陳瑞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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